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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还能“插队”?

作者:koko体育 发表时间:2021-11-14 09:08:44 浏览次数:139

  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企业有时候会发现,明明是自己先提出了注册申请,但却被后提出注册申请的人“抢先”完成了注册。这是什么情况?难道商标注册还能“插队”?今天就和koko体育小编一起涨涨知识吧。

  一、“抢先注册”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商标注册是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先申请、先受理、先完成。但是,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也就是说,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国外提出了注册申请后又迅速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是可以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

  二、什么是商标注册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换言之,享有“优先权”的人可以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进行插队。这也就是为什么比你注册晚的人反而比你先拿到商标注册资格证。

  三、获得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

  当然,商标注册优先权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第一次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一次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才可以享有优先权资格。如果是多次在国外提出注册申请,是无法获得在我国的商标注册优先权的。

  (2)注册申请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6个月内,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时可以享受优先权。超出六个月,则不可以享受优先权。

  (3)商标不可以发生改变

  商标申请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必须和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图样、类别等保持一致,方可享受优先权。

  (4)该国需同我国相互承认优先权

  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国家,需通过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等方式,相互承认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5)申请人需主动申请优先权

  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的,是想获得商标注册优先权的商标申请人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之内提交所需证明文件,方可获得商标注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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